
近日,一份三年前的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因双方涉及退休国企干部与公职人员分割近亿财产引发全网关注。离婚双方分别是当下已经年过七旬的王某和张某,其中男方王某系在铁路系统及国企工作,户籍地为徐州,2016年在国电集团办理的退休,级别为副厅级;女方张某户籍地为上海,此前系徐州某局的公安局民警,后来调至上海某公安局工作,但没上过班直至退休。在庭审期间,两人互相“揭老底”。法院在庭审时认为,两人因分割财产与实际收入不符,且做不出合理解释,被移送公安、纪检监察。6月5日,驻国家能源集团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告诉新黄河记者,目前正在了解相关情况,具体情况不方便透露。记者另外调查发现,张某持巨资持股的多家公司,其中有三家已注销或吊销状态。

庭审:夫妻双方“互接老底”,涉及金额已超过3亿元
根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书,原告王某生于1954年,户籍地为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张某(女方)生于1956年,户籍地为上海市普陀区。2023年5月,该离婚纠纷由法院立案并依法进行审理。
王某和张某两人于1976年登记结婚,2007年5月8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但离婚时未实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次王某向普陀法院提起诉讼,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9870万元,这也涉及了两人名下14处不动产。
审理中,王某表示除本案所涉财产外,张某离婚时及离婚后取得的财产有:王某的同事王某某归还给张某的1000万元;某某公司在2008年被案外人欺骗、在2010年退赃2500万元至张某个人名下;某某公司2013年投资某某局一项目,2015—2016年期间退股3200万元,全部退至张某个人名下;1997年至2007年,张某收取宝豫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代理费3000余万元;张某借给案外公司500余万元债权;张某曾自己炒股亏了六七千万元。
而张某则表示,王某离婚时取得的财产另有: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区一室房屋;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大街某小区一房屋;案外人吴某的400万元债权;王某名下汇丰银行理财产品5416409元,汇丰银行信托基金2013778元;王某个人名下汇丰银行单位信托基金250万港元;王某名下某某银行存款,根据流水显示:2007年8月16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该账户内流水3160万元,其中2750万元从王某股票账户中转出。
新黄河统计发现,算上王某最开始提出的9000多万元财产分割,以及两人在庭审期间“揭老底”所提出来的存款、股票、债权等,总涉及金额已经超过了3亿元。这还未算上两人持有的房产估值。

判决书中记载张某所在小区
进展:两人被移送公安纪检,国家能源集团已介入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原告王某在本案起诉前曾以相同的诉请及事实与理由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诉请的案件标的为1.4亿,后该院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本市普陀区为由,裁定案件移送本院审理,当事人上诉后经某某院二审维持原裁定并生效。
庭审中,王某表示,其一直在铁路系统及国企工作,2016年在国电集团办理的退休,级别为副厅级。被告原来是徐州某公安局的民警,2005至2006年期间调到调任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工作,调到上海后被告就没上过班,目前已退休。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前为国企单位及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两人在本案中所涉财产及相互提及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明显与两人的收入情况不符,且原、被告对此均无合理说明。因本案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6月4日及5日,记者多次拨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电话,均无人接听。记者还就此事曾联系到王某和张某离婚财产纠纷案的代理律师,三位律师均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记者注意到,国电集团于2017年重组到国家能源集团。5日下午,新黄河记者联系到驻国家能源集团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目前正在了解相关情况,具体情况不方便透露。

张某户籍地住所门槛贴的燃气费用核查通知书
6月5日中午,记者实地探访判决书载明的被告人张某位于上海普陀区某某大厦的住址。该大厦1997年建成,目前二手房挂牌均价约5万元/平方米。记者敲门后,屋内无人应答;记者留意到,门上贴有燃气费核查通知书,登记户姓为王。该燃气核查通知书显示,燃气公司尚未收到该住户2023年10月至2023年10月的燃气费121.8元,截至2026年6月2日,已产生违约金116.1元。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下达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疑似张某在判决书下达后的一整个月内没有交纳燃气费用。随后记者向大厦门卫及周边年长住户求证,受访人员均表示不认识张某。记者还留意到,房门外侧堆放着快递,收件人非张某,疑似该住处在2023年10月份后已换人居住。
调查:女方持股多家公司,其中三家已注销
新黄河记者多方核实发现,判决书提到的被告张某,除了公职人员的身份外,其还持股着多家企业。其中就包含了判决书中提到的,上海宝豫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天眼查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1100万元人民币。

但上述公司并非张某创办,她是在2010年7月,出资600万成为该公司的大股东。2016年,原法定代表人董某退出,张某成为新的法定代表人。2022年2月,该公司被注销。直至注销前,张某英在该公司认缴出资额高达800万元,占比超过七成。
同时,张某还担任上海悠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认缴出资额为2600万元,持股比例为52%。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失信公司。另根据天眼查的信息显示,张某一共持有五家公司的股份,其中有三家处于注销或吊销状态,另外两家所持股份较少,分别为2.5%和4%,目前还处于存续状态。记者拨打这两家处于存续状态的公司电话,一家无人接听,另一家工作人员表示不认识张某这个人。
记者:郑旭 谭登方 编辑:韩璐莹 校对:汤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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