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北京教师的收入因教育阶段、时期、学校类型及城乡差异而显著不同。
京师时期,与其他行业相比,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和薪金待遇相对较高,教书是一般知识分子较好的就业门路之一。 中小学教师的收入,除了规定标准薪资,还有其他补贴。如1915年12月京师学务局规定国文、数学、外文三科教师,“教薪优待,准于法定月薪之外,由校长酌送酬金”。然而,民国以后,时局连年动荡,政府拨付的教育经费经常拖延,学校财政日益紧张,教师被欠发薪水现象时有发生,致使许多中小学教师生活拮据,做教师的,自嘲为“穷教书匠”。
当时的教师薪水高低不同。北京大学教授1931–1934年平均月薪超400元;鲁迅1924年任教育部公务员兼课,月薪约200–350元,兼课后总收入可达500元以上;辅仁大学教授英千里通过本职+兼课+翻译,月收入超千元。初教师月薪约为45.10元,高中教师约83.89元(1929年五省平均)。北京地区中学教师普遍在70–120元,部分国文、英语、数学教师可达200元以上 。小学教师,城市公立小学教师月薪30–50元;乡村初小教员仅8–15元。
1937–1949年(抗战及内战),法币剧烈贬值,名义工资上涨但实际购买力暴跌;1940年高校教授实际收入缩水75%;1948年后部分地区改发实物(如米)支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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